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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黔在线讯 近日,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从2008年7月1日起,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提高到460元,由省(含中央补助)、市(州、地)、县(市、区)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。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,确保应保尽保。
《通知》明确,省级对地县的补助直接到各县(市、区),各市(州、地)、县(市、区)要足额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,并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。各级政府(行署)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,积极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,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,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强,逐步建立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增长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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